1.
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其上為雜草、雜木。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原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4.
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公司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六、拍賣土地為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