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05地號土地相鄰,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多棟建物,部分空地,部分道路,其中400地號土地上有魚塭坐落,魚塭內之養殖物非本次拍賣範圍,如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法律關係應自行處理,法院不代為處理。本件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且地上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4.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5條之
5.
第426條之2規定,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法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六、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