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62地號土地相連,360地號土地上部分有鐵皮屋坐落,部分空地,
3.
362地號土地部分建物坐落,部分種植雜木,部分空地,363地號土地上坐落數棟建物。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債務人亦未實際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4.
363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36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5.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
6.
土地上建物占用權源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若查明屬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規定之情形,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9.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