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位於大湖路160巷路旁,為雜草地。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4.
拍賣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