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2年9月1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66地號土地位於登山路165號建物旁,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木林,目視所及無建物及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目前土地使用分區是否仍為第四種一般管制區,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112年9月27日函覆66地號土地尚無關建築執照紀錄可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