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2年9月1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68地號土地為登山路165號建物部分占用,部分為步道,部分為雜木林;75地號土地為登山路165號建物部分占用,部分為道路,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賣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目前土地使用分區是否仍為第四種一般管制區,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
6.
75地號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其建物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優於土地之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75地號土地領有80陽使字第10號使用執照(79陽建字第14號建造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