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新北市鶯歌區文化路136巷52弄1號建物(下增1號建物)與本件建物內部打通,但有一道門相隔,1號建物與本件建物均有獨立出入口。占用人陳美芬在場稱:其與債務人有債權債務關係,與其家人已居住於1號、本件建物有20年之久;另本件建物內有2個房間的天花板之前有滲水情形,因現2樓無人居住,不確定現在是否還會滲水。此外,本件建物有獨立樓梯得通往地下室,與1號建物之地下室並無相通,角落柱子有龜裂痕跡,占用人稱此為地震所致,另本件建物無停車位,亦無水災、火災、地震、輻射屋或非自然死亡等情。
2.
另於112年7月3日至現場測量時,地政人員在場稱:本件建物之地下室約36‧96平方公尺,為防空避難空間,為全體住戶所共有,占有人陳美芬則稱不知住戶間就地下室有無使用約定。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該地下室原核准用途為「防空避難室」。依國姓段204建號之謄本所示,該地下室為同段109至203建號建物之所有權人所共有。
3.
本件建物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另本件地下室為防空避難設備,屬建物共用部分,其使用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地下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於112年8月8日函覆法院稱:本件建物屋齡為28‧83年,建築完成日期為83年10月24日。另經電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非屬列管輻射屋;電詢新北市工務局表示非利害關係人無法提供是否海砂屋、地震受創之相關資料;因無法入內勘查,以外觀觀察無嚴重火災受損跡象,亦無嚴重漏水現象;經查尋凶宅網非屬凶宅等語,有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佰伍拾貳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8.
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法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9.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