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1月17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執 行標的3筆土地現為永昌街街道部分,上無建物,位於永昌街176之2號左側 至186號右側之間」。使用分區均為乙種工業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 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稱:「執行標的原屬70使字第459號使用執照(68 建字第457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於111年11月9日核准法定空地分割 在案,現已非屬該建築基地範圍內」等語,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 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