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5月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677地號上有數棟建物,其中一棟門牌 龍昇村8鄰17號、其餘為果樹、雜木林。前揭房屋公廳、右廂房坐落於數筆土地之上,惟仍 應以實測為準。債權人當場稱:公廳現為神明廳使用,右廂房為廚房、廁所、浴室。
2.
本院於112年12月8日現場履勘,右廂房(即54建號)為右側鐵皮屋頂房屋後方之緊鄰之建 物,需由公廳大門或右側小門進入,無獨立之出入口,與中庭並未相臨。
3.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 紛請自行解決。
4.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7.
優先承買權:53建號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暫編
8.
54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 之危險。又該建物之坐落基地即同段
9.
684地號土地,非屬債務人所有,亦非本件 拍賣之標的,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應請自行解決,請應 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