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乙標)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雜林(草)地。本件 係拍賣標的(乙標)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或共有 人有分管之情形,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標的(乙標)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數筆共有土地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時,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關 係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 其中部分土地主張優先承買。六、本件拍賣標的(乙標)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 載,屬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59年11月30日)之保護區;惟上開證明書僅 供參考,最新使用分區,或其他使用管制及開發等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