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甲標)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雜林地。本件係拍賣 標的(甲標)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或共有人有分 管之情形,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 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 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3.
本件係拍賣標的(甲標)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數筆共有土地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時,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關 係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 其中部分土地主張優先承買。六、本件拍賣標的(甲標)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 載,屬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59年11月30日)之保護區;惟上開證明書僅 供參考,最新使用分區,或其他使用管制及開發等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4.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 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 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現況若與查封時不符者,請應買人自行再查明實際 情形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再行爭執。
5.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