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民國108年12月1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594 地號土地部分道路、部分種植芒果樹、菜園;1595地號土地為雜林、道 路、墳墓,1596地號土地為雜林,1597地號土地為種植苦茶樹;1598地號 土地現經種植苦茶樹及蔬菜,另部分有二間鐵皮屋(似作為工寮使用)坐 落。另道路部分,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或請求撤銷拍 定。
2.
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 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 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 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 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之範圍,拍定 後應自行向占用人協商解決。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 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應須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法全體共行使時,不得單獨主 張優先承買。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 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 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 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