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己、庚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 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06地號土地上坐落門牌號碼為礁溪鄉公園路
4.
147號房屋,其餘部分為屋前空地,另還有一間無門牌之 平房,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 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7.
本標之地上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8.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別墅區,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 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