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9月27日現場查封及履勘時,依地籍圖所示,本件土地相鄰,
3.
440-2地號為道路旁綠地,其上有涼棚,部分種植樹 木;440地號現用圍籬圈住,依對鑑價報告,現供停車使用,部分種植樹木。
5.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6.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0.
441地號為都市計畫車站專用區;440-2地號為都市計畫綠地;442地號為都市計畫人行步道。有關都市計劃案 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 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