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部分為雜木,部分為建物坐落。本件土地上地 上物及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及實際占用面積均由拍定人 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 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本件土地(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 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 375租約登記。
5.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 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