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到場,據地 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
8.
216地號,分別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雙 溪區尪子崙坑路11號建物南方約64公尺處(其中有溪流經過,有一間無門牌 空屋占用,部分為雜木林)、西北方約46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西北方 約11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部分溪流經過)、西北方約270公尺處(土地 上為雜木林,部分溪流經過)、北方約29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西北 方約42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部分溪流經過)、西北方約400公尺處(土 地上為雜木林,部分溪流經過)、西北方約35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部 分溪流經過)、西北方約34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部分溪流經過)、西 北方約37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部分溪流經過)、西北方約463公尺處 (土地上為雜木林)、西北方約487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部分溪流經 過)、西北方約446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西北方約430公尺處(土地上 為雜木林,部分溪流經過)、西北方約40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西北 方約27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西北方約32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 林)、西北方約34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部分溪流經過)、西北方約120 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西南方約23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部分溪流 經過)、西北方約50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西北方約526公尺處(土地 上為雜木林)、西北方約70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部分侯牡公路即北37 線經過)、西北方約65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部分侯牡公路即北37線經 過)、西北方約35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部分溪流經過)、西北方約300 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北方約31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東北方約 405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西北方約32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部分 溪流經過)、西北方約83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
9.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10.
本件土地上有他人建物,使用權源不明,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物情形,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
11.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故原拍定人有無法在短時間內經本院通知繳清尾款並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 能性存在,是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 另行通知原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
1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7,864,000元,以出價最先者得標。
14.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300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
20.
212-2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 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 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