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5.
民國112年10月16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
8.
799-2地號土地上皆為灌木林,無路 可達。
10.
799-2地號土地整體現況主要為雜竹雜木林、 部分雜草、部分種植作物(無臨路)。
11.
上開土地上之作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 訴訟解決。
12.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3.
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