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2年10月25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建物數棟 坐落等語。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現況為住宅,所在區域生活條 件稍佳、交通整體評估便利性普通,出入多以自備車輛為主等語。惟實際占有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六、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該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 不點交。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