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2年10月25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建物數棟 坐落、位於同區段1197地號土地之後方等語。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 使用現況為住宅,所在區域生活條件稍佳、交通整體評估便利性普通,出入多 以自備車輛為主等語。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 項、民法第426之2條第1項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對土地有優先承購權, 其優先順位並優先於共有人,惟建物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需提出符 合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之證明。如有爭議,仍以實體判決為準。
3.
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