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2年10月25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建物數棟 坐落等語。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現況為住宅,所在區域生活條 件稍佳、交通整體評估便利性普通,出入多以自備車輛為主等語。惟實際占有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六、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該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 不點交。
5.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 項、民法第426之2條第1項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對土地有優先承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