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土地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 總金額,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
3.
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拍賣之土地均為鄉村區交通用地。均無三七五租約。
4.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拍賣之3筆土地相連,目前為道路。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3筆土地目前供公眾使用,僅就土地應有部分執 行。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 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六)拍賣之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