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六、據查封筆錄所載,拍賣土地為雜木林,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有斜坡,主要為雜木林,部分地上物坐落,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應買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