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分甲至戊標,分別標價、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於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前本院亦得撤銷。
4.
112年11月14日查封,地政人員指稱116地號上坐落一間已破損平房(屋頂長滿植 物、部份屋頂已破損、未見門牌)、部分土地為屋後雜林,惟仍以實測為準。依 116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有登記地上建物為4建號。以上等情,請投標人先 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分管約定不明,土地與地上建 物間法律關係日後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7.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 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證明文件者,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六、分甲至戊標,分別標價、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 行費、稅捐、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於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前本院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