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第1805地號土地為溪州街51號建 物占用;第1801-1地號土地部分為溪州街51號建物占用,部分為建物前方道路 用地。上開土地上之他人建物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且建物非屬本件拍賣 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本件拍賣標的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住宅區、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僅供應買人參考,切確使用分區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 告為準。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 構不同,共有人僅得對其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