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0月13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之位置及範圍,現場:編號1 土地部分為空地,其餘土地上則有門牌號碼玉井區大成路366巷36弄1號至11號 建物旁之鐵皮雨遮;鑑價報告亦登載:編號1土地現況為大成路366巷36弄1至11 號之屋前空地,供對外出入通行使用,其上並有增建之鐵皮涼棚。應買人請自 行查證,前開地上建物是否存在占用編號1土地情形,須另待鑑界結果方可得 知,且地上鐵皮涼棚係由何人興建及其占有使用編號1土地之法律關係均不明, 地上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編號1土地有無分管約定亦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 有之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提出所有建物坐落基地為本件拍賣土地之相 關證明文件(如鑑界結果等)為憑。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trial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 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