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2年11月2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30地號為雜木雜草,1528地號種植水稻,以 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 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且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4.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 自行注意查明。
5.
本件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 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6.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