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拍賣 標的為位於蘇樂橋東北方向之雜草林木。另依鑑定報告所示拍賣標的之地形為 不規則形,且無臨路,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規定,應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並請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身份證或戶籍謄本), 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 地」,其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公告徵收、協議價購情形), 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 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