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334地號土地上有未在拍賣範圍內之建物坐落,部分雜草。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2.
土地編定之使用分區:都市計畫區道路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皆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應再行查證。
4.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法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334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