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1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8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91-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淡水區北新路1段
4.
57號平房建物,無門牌工寮、鐵皮鴿舍、鵝舍及富群休閒農園占用, 其餘為雜木林。上開建物、地上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 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2年11月29日函復稱191-1地號土地領有65淡鎮使字第 001號使用執照(65淡農建字第001號建造執照)、79淡鎮使字第132號使用執 照(78淡農建字第128號建造執照)、79淡鎮使字第133號使用執照(78淡農 建字第131號建造執照)、80淡鎮使字第134號使用執照(78淡農建字第130號 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為農舍,屬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含配合耕 地)等語。請應買人留意。
6.
聲明應買價額新台幣:10,586,000元。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9.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3.04.23~1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