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建物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67建號建物為債務人之一蔡拓 玉英自住,另債務人表示,勘估標的建物無漏水,且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 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16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5.
本件僅拍賣建物,拍賣範圍不包含上開167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所占用茂林區萬山 段307地號土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其使用關係。
6.
高雄市茂林區萬山段307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就上開167建號建物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 所定地上權、典權、租地建屋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屋之法律關係時,亦得檢具相關 權利證明文件,向本院聲明主張優先承買167建號建物。
7.
高雄市茂林區萬山段307地號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茂林、桃源、那瑪夏區之土地,依原住民 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 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是故承買人承買上揭167建號建物亦應提出原 住民身分之證明,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 如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