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45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外柑 ?4號建物北方約750米處,現為雜木林且無經濟作物及坐落建物。」等 語。
3.
本件執行標的112年4月之估價報告略稱:「系爭45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 新北市雙溪區升柑?4號建物北方約750公尺處。勘估標的無路可達、交通 不便、地勢陡峻、市場性不佳」等語。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 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 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 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 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六)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