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拍賣之建物坐落,現為第三人承租使用,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2.
本件拍賣土地上債務人權利範圍合計5分之2,其中30分之1設有權利人鄒OO之抵押權,因拍 賣無實益而非本件拍賣範圍,故應買人取得之權利範圍5分之2乘上30分之29合計150分之 58,請投標人注意。
4.
土地使用分區係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六、本件拍賣之建物未辦保存登記,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 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土地、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優 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 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 先成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基地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 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6.
建物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拍定後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