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時地政人員及債務人在場稱:拍賣之330-
3.
330-2地號土地其上之490建號建物有增建(經 編定為503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
6.
330-1地號土地及496建號建物分別為社區用地及公共設 施,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1.
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六、拍賣之503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拍定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 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12.
債務人積欠大樓管理費用之多寡及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 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 事由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