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分別拍trial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 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 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 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4.
本標慶安段414地號其上部分為山前路90巷20弄2號及山前路50巷47號建物佔用,部分為 上開建物旁之道路。慶安段415地號其上部分為山前路50巷41號建物佔用,部分為雜草空 地。慶安段416地號其上部分為山前路90巷20弄
5.
16號建物及一無門牌鐵皮 屋佔用,部分為上開建物前之庭院廣場。
7.
416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其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其中建物之所有權人 對於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