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2年11月2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38地號部分為空地,部分有宮廟坐落,539地 號部分有宮廟坐落,部分為磚造建物及圍牆,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 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 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 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 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