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617地號土地上有一座地面下之水塔坐落,部分種植果樹,部分墓地,部分空地,部分為產業道路用地,勘估標的地形不規則,地勢大致平坦,以約3米產業巷道出入。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未設分管契約,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3.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617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