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表各標別分別標價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撒銷其拍定。
2.
本件拍賣土地,據地政人員表示供道路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5.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六、本件拍賣土地依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有「放領耕地」之註記,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土地使用上之限制,拍定後不得主張瑕疵。
6.
依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9月1日中市都建字第1120193337號函,系爭土地為臺中市
7.
242號建築執照內不計入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惟實際範圍應以地政單位實際測量為準。
9.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陸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