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1月14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苑裡鎮苑 港段540地號土地上種植水稻。
2.
112年11月22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土地位於天允食品工廠前方,田 地間有一排樹叢,樹叢右側農地為苑港段540地號土地,540地號土地現為 稻田,土地與道路中間尚有水圳。
3.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土地現況主要為種植農作物,有375租約, 土地使用分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土地臨約5米巷道。
4.
112年10月30日苗栗縣政府函稱:本件540地號土地屬苑裡都市計劃範圍內 之「污水處理廠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不 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 之使用。又按前開法令規定意旨,公共設施用地應按其指定目的使用,另 指定目的使用項目之範疇,應依該目的事業法令規定認定,540地號土地需 地機關為本府水利處,其實際所需工程用地範圍及期程仍須以該處核定計 畫為準。綜上,就都市計畫層面而言,540地號土地之承受人或應買人,並 未有資格規定事宜。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5.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之農作物等,占有使用情形及土地有無分管約定均不 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