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該土地上無地上作物,另有門牌trial路
4.
127號建物全部及 129號旁紅磚屋,及屋旁空地。另門牌號碼127號旁有一可移動式貨櫃。惟占有人及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且查無債務人分管特定範 圍之情形,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