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債權人報稱係由債務人及家屬自用,無出租(借)情事,拍定後點交。惟 若因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撤銷拍定。
2.
暫編194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 被 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 109.27平方公尺,其中0.9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 定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