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214建號建物於查封時幾近完工,惟無水無電、無人居住 使用;而拍賣標的
13.
199建號建物於查封時尚未完工(未安裝門窗、無水無電、年 久失修),無人居住使用,且附連圍繞之土地難以通行、雜草叢生。
15.
1909等四筆地號,係拍賣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 人有實際占有部分或共有人有分管之情形,故拍定後上開四筆地號土地不點交,其餘標的 均予點交。
17.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9,531,000元。如有多數人表示願意應買者,以應買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出時間先後者,則以抽籤決定其得買受之人。
19.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21.
214等十五筆建號建物,係債務人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未經申報而先行動工後 (於100年11月11日完成樓頂板勘驗),再以其為起造人而申請建造執照,經桃園市政府於 104年2月24日准予給照(執照字號為:
22.
桃市工建執照字第會溪00235號),而該建 造工程核准開工日為104年8月4日,預定竣工日為105年2月4日;嗣債務人泰極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申請變更起造人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並經桃園市政府准予備查,且桃園 市政府重新核定預定竣工日至106年11月4日。是上開十五筆建號建物以樓頂板完成日為所 有權歸屬基準日,故均係為債務人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責任財產,惟前開建造執照已 逾竣工期限而失其效力,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後請自行解決後續建造問題。六、本件拍賣標的
23.
199等三筆建號建物,係第三人傅傳憲以其為起造人而申請建造執 照,經桃園市政府於97年12月5日准予給照(執照字號為:
24.
桃縣工建執照字第會溪 01209號);嗣第三人傅傳憲申請變更起造人為債務人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施工進度 50%),並經桃園市政府准予備查;後債務人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再申請變更起造人為全 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施工進度50%)。是上開三筆建號建物以樓頂板完成日為所有權 歸屬基準日,故均係為債務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之責任財產,惟前開建造執照已 逾竣工期限而失其效力,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後請自行解決後續建造問題。
26.
1909等四筆地號土地,係拍賣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數筆共有土地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時,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主 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土地主張優先承 買;而經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土地。
27.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均係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所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結構或樣式等不符,或其 他事由而為爭執;且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建築法規之情形者,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 拆除之危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30.
桃市工建執照字第會溪00235號建造執照新建工程之建築基地,除依建蔽率配 置建築坐落基地外,餘均屬法定空地(或公共設施用地);又拍賣標的
32.
桃縣工建執照字第會溪01209號建造執照新建工程之建築 基地;另
34.
桃縣工建使字第 溪00989號使用執照,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坐落基地外,餘均屬法定空地(或公共設施用 地),請應買人注意。
35.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 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 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 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36.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 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