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筆錄載:執行標的為山坡雜木、雜竹林地;債權人稱:土地無 分管契約,債務人未現實占有使用,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本件執行 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126-404地號土地為雜木林,不臨路,須途經 他人土地始可到達;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無人使用,無分管,僅就債 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2.
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略為梯形,地勢緩坡,未臨接道路,現況為 雜木林。
3.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拍 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之土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 賃於外國人。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 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