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06年7月19日查封筆錄所載,本件拍賣標的為空地;112年11月8日 履勘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上為雜草林木叢生,無建物或地上物 坐落。復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標的現況為草皮及樹木,未直接臨路。上開情形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 價金。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 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 定。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 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 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