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為雜草雜木地,部分道路、部 分空地(種植短期作物);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土地現由共有人占有使 用,無分管或出租出借等情事,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不規則,地勢平坦,臨約2.5米寬永興路。
3.
拍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 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