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1月13日查封,地政人員指稱503地號土地上有坐落門牌竹東鎮荳子埔
2.
38-1號房屋,部分土地為稻田及菜圃,有臨路。嗣債權人陳報,土地上部 分建物部分種植作物,建物門牌為竹東鎮荳子埔38號及38-1號,為共有人使 用,無成立分管契約。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是否有分管約定仍不明,土 地與地上物間法律關係日後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5.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證明文件者,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六、本件土地為農牧用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限制,並 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依503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載有:已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 制不得辦理分割。上開法規限制,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日後該法律關 係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