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6月29日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另第三人(即債務人之母)在場稱該屋係由渠及其子女自住。 以上等情,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 定後不點交。
3.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土地及建物合併拍賣,是主張優先承買者,須就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六、依鑑估報告所載,本標次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竹東(頭重、二重、三重地區)都市計畫(合併「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新竹縣部分)住一」。惟土地使用分區仍 隨主管機關公告而異動,是請投標人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