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90年12月26日假扣押查封時,債權人導往現場,債務人不在場,其父李獅 在場稱土地上廠房為伊所有(該次假扣押查封土地另外尚包含210-1地號、211地 號、212-1地號且未詳予敘明現況僅泛稱其上有廠房);嗣112年9月14日履勘 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12地號為三角形土地,現況為道路,以上等情法院不為 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本件係拍賣 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5.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