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金拍 112苗金職土307

苗栗縣頭屋鄉外獅潭段91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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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列管
  • 2024/4/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4/17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02.6
保證金:
20.5
總坪數:
971
坪單價:
0.1萬/坪
持分地坪:
971 坪
總現值:
189.4 萬
拍後增值:
86.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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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6)
1.
苗栗縣 頭屋鄉 外獅潭段 91地號,面積 3,181 m2,持分 1/6,15.4 萬
2.
苗栗縣 頭屋鄉 外獅潭段 91-1地號,面積 2,342 m2,持分 1/6,12.8 萬
3.
苗栗縣 頭屋鄉 外獅潭段 91-2地號,面積 5,417 m2,持分 1/6,28.2 萬
4.
苗栗縣 頭屋鄉 外獅潭段 93地號,面積 849 m2,持分 1/6,5.2 萬
5.
苗栗縣 頭屋鄉 外獅潭段 725-1地號,面積 5,109 m2,持分 1/6,28.2 萬
6.
苗栗縣 頭屋鄉 外獅潭段 90地號,面積 2,362 m2,持分 1/6,12.8 萬
拍賣紀錄 (4)
1拍,2024/1/24,總底價 200萬,保證金 40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2拍,2024/2/21,總底價 160萬,保證金 32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3拍,2024/3/13,總底價 128萬,保證金 25.6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應買,2024/3/22~2024/6/21,總底價 128萬,保證金 25.6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3)
1.
112年9月28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
2.
91─
3.
91─
4.
93地號土地為均為雜林、墳墓及茶園,債務人稱茶園為共有人種植,90地號土地上有一棟建物(無門牌),債務人稱為其伯父所有,目前無人居住;725─1地號土地上有二棟建物,其一為三合院(門牌號碼:頭屋鄉坑村田窩2鄰20號),另一建物債務人稱為其伯父所有,無人居住,目前已損壞。
5.
上開建物、地上物、農作物等,均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及土地有無分管約定均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6.
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7.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
8.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本件
10.
91─
11.
91─
12.
725─1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3.
他項權利:無他項權利設定。
土地增值 (6)
1.
苗栗縣 頭屋鄉 外獅潭段 91地號
3,181 m2 × (1/6) × 590 元 - 15.4 萬元
= 15.9萬元
2.
苗栗縣 頭屋鄉 外獅潭段 91-1地號
2,342 m2 × (1/6) × 590 元 - 12.8 萬元
= 10.2萬元
3.
苗栗縣 頭屋鄉 外獅潭段 91-2地號
5,417 m2 × (1/6) × 590 元 - 28.2 萬元
= 25.1萬元
4.
苗栗縣 頭屋鄉 外獅潭段 93地號
849 m2 × (1/6) × 590 元 - 5.2 萬元
= 3.1萬元
5.
苗栗縣 頭屋鄉 外獅潭段 725-1地號
5,109 m2 × (1/6) × 590 元 - 28.2 萬元
= 22萬元
6.
苗栗縣 頭屋鄉 外獅潭段 90地號
2,362 m2 × (1/6) × 590 元 - 12.8 萬元
= 10.4萬元
鄰近待拍
2024/5/14
2拍 不點交
7.2 坪 / 5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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