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未臨路之雜木林,雖可進入,然車輛無法進入。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3.
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土地為裡地,無臨接道路,車輛無法進入,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不能通行致無法使用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處理,與本院權責無關。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