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編號1至3土地相連,部分為空地、部分由名為「榆禾莊園」之一層鐵皮餐飲店坐落;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1至3土地與鄰地合併種植農作物,經詢問附近攤商表示農作物為何首烏,編號3土地部分有搭小鐵棚。另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編號1至3土地相鄰,上有鐵皮棚屋,有一商家榆禾莊園於內經營,共有人表示係為租賃關係,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及作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公司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本件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院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7.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